因为某人可以进入诸如伯曼德塞制革厂,或者进入其他用于特定行业的或有噪声和有难闻气味的厂区,并在那里的某空地上建一幢住宅以阻止这种商业和制造业。
总而言之,多年来的诉讼实践表明,最高司法机关为防范冤错案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性文件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法院之所以一直不愿或者不敢在侦查违法或者定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公开叫板侦查、公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判决被告人无罪,主要是因为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在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中。遗憾的是,学界和媒体目前的讨论仍然停留于微博直播庭审在推进审判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之阐释,尚未充分意识到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变革和侦查法治化的深远意义。
(30)我国有传媒学者则指出:微博作为互联网Web2.0时代的最新近应用,处于亟待完善的成长期,但其凭借对信息传播模式的变革,必将成为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产品。因为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共同的任务之一就是强化庭审中心主义和对侦查权力的控制,但这些立法修正条款基本上都难逃被规避、被虚置的命运,侦查权独大、庭审走过场的局面一直未得到实质性的改观,以致不少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已经心灰意冷……。(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在此背景下,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可控的公开⑸形式,微博直播庭审现象破土而出,有效填补了社会公众在电视直播庭审淡出之后对审判公开的需求。通过微博全程直播,把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辩证以及法庭辩论情况都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使得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指控主张不仅要经受来自于法庭上辩护一方的质疑和挑战,而且要接受法庭外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判,由此,对于侦查取证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以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所有关心此案的人无论是否到庭审现场旁听都能全面掌握和做出自己的判断。
(22)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新闻记者除外)的微博直播庭审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25)据此分析,在北京李某某(未成年)强奸案审判中,律师辩护词、案件关键证据以及判决书被发布在律师微博中的做法,是极不妥当的。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冤案被平反,法院公信力再受重创。
(二)挑战之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干扰问题 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免受不当干扰是准确揭示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当然要求,也是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倒逼侦查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尤其是法院进行的微博实时直播庭审,不仅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物理空间限制,让更多的普通百姓在法庭之外就可以利用电脑、手机等媒介自由地旁观庭审现场,迅速了解庭审细节,而且可以图文并茂地公开庭审全部过程中的文字、图像、声音信息,使相关信息动态甚至互动式呈现,鲜活生动,⑹便于获取,极大地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刑事审判公开形式的一场革命。(2)当事人栏姓名右方的年籍资料全部删除。我相信那些大部分看过审判过程的人,对于检方论控的弱点应该比那些仅从新闻记者的眼睛和语言看本案的人还清楚。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由于这些干预和压力基本上不会被摆到台面上,所以外界很难了解,法院也一直没有找到合理的应对和化解之道。
至于被告人是否冤枉、违法侦查行为是否受到应有的程序性制裁,则通常只有被告人一方关注,社会公众因缺乏了解和兴趣而很少置评和监督。(29)蒋玉玲、谢忠文:《浅析出庭证人旁听法庭审判的弊端》,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2期。他说:我们相信电视摄影机将能清楚地监看检方的各项论控以及法官的裁定。 出处:《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微博直播 司法公开 侦查法治化 。
可见,律师乃至律师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庭旁听人员能否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就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四是,法院认为微博全程直播庭审有助于倒逼侦查法治化的其他案件。因此,翻转侦审关系,打破公检法流水作业的一体化诉讼运作模式,让法院找到制裁侦查违法、规约侦查行为的勇气和底气,并解除其后顾之忧,就成为中国刑事诉讼应当解决而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重中之重的课题。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有利益倾向,更重要的是当事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素养,无法保证庭审微博直播的客观与准确。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审判中,律师陈有西依托陈有西学术网和新浪微博,进行动态与总结并行的平行传播。侦查法治化 科技改变生活,科技也会改变诉讼生态。
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如此等等。
当然,微博直播庭审毕竟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微博直播庭审申请的,法院应予以充分考虑。不过,由于电视直播庭审容易诱发控辩双方的表演冲动,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安全感,侵犯诉讼参与人的肖像权与隐私权,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以及所需仪器设备较大,摄录人员走动、镁光灯闪射等对庭审秩序有很大的干扰,因此,目前除一些电视台与法院合作的法庭纪实类节目外,电视直播庭审活动几乎已经销声匿迹。⑾参见赵秉志:《冤错案件防范机制的加强》,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24日。转播对辛普森确实是有很大的帮助。违反上述规则的,法庭应当予以纠正或制止,情节严重的,直播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微博直播庭审不仅仅是审判公开形式的革命,倘若能够制度化地推行下去,还将引发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场革命,助推侦查法治化。
不能泄露庭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因为尽管律师微博直播庭审确实可能会因与案件的利害关联性而出现选择性直播问题,即多发布或者只发布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或者发布具有主观偏见的评论,但同时要看到,法院或者经法院同意的媒体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也未必一定客观、公正,他们为了引导舆论,同样可能会选择性直播,以致出现直播信息的失衡。
在此背景下,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可控的公开⑸形式,微博直播庭审现象破土而出,有效填补了社会公众在电视直播庭审淡出之后对审判公开的需求。撕下面子,排除瑕疵证据或者非法证据,贯彻罪疑从无原则,势在必然。
破(案)得了,诉得出,判得下,是此种模式下公安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也是案件处理的常态。2011年4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对李庄又提起公诉,被称为李庄案第二季。
这是因为,在证人普遍不出庭、律师未介入、采取摘录式宣读卷宗做法的书面审理中,控辩双方无法开展有效的质证活动,因而即便微博全程直播,外界也无从了解案件的关键争点,亦无从把握控辩双方的各自主张和理由是否成立,更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违法侦查行为以及案件是否存在疑点,自然也就失去了评判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基础,审判机关因感受不到公众的强有力监督而难以坚定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对存疑案件做出无罪判决的决心,自然也就不能倒逼侦查机关改进侦查作风、强化侦查规范、推进侦查法治化。(22)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新闻记者除外)的微博直播庭审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综上分析,无论国外的立法和实践如何,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对于律师微博直播庭审的行为不宜一律禁止,而应当将官方与律师的微博直播庭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竞争性的制约实现案件信息发布的平衡性和全面性。⑺新浪网的调查显示,8月22日即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首日,济南中院微博的日影响力最高,达到1480.01。
这就提出了一些相当紧要的问题:微博全程直播庭审活动应该如何有度、有序地进行?能否对庭审内容进行删减性处理?是否必须直播全部的庭审内容? 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不少人就猜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并未全面直播,认为庭审公开得不够彻底。这无疑就对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未来前景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具体而言,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独立性不足特别是司法素养未必到位,因此,对于刑事庭审的全程微博直播,近期应当采取以法院直播为主、媒体直播为辅、律师直播为制衡的做法。当法院或者媒体未对庭审进行微博(网络)直播时,律师也不得微博直播庭审。
五、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倒逼侦查法治化:挑战与应对 (一)挑战之一:庭审形式化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在倒逼侦查法治化方面的功能发挥,端赖于一个实质化的庭审之存在。由此一来,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就不是该不该选择性直播,而是如何进行选择性直播,即根据哪些标准决定直播内容的删减以及删减哪些内容方为合适。
与此同时,面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实践,一种浓浓的无力感、无奈感也在当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界蔓延。为防止片面化的直播活动对舆论形成不当影响,当法院或者法院许可的媒体对庭审进行微博(网络)直播时,也应当允许律师进行微博直播。因为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共同的任务之一就是强化庭审中心主义和对侦查权力的控制,但这些立法修正条款基本上都难逃被规避、被虚置的命运,侦查权独大、庭审走过场的局面一直未得到实质性的改观,以致不少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已经心灰意冷……。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依法不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不能微博直播其庭审情况。
(31)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诸如重大、疑难或者敏感的刑事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敢于和善于使用微博这一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传播手段全程直播庭审,通过公开促进审判活动的专业化,同时发挥审判对侦查的引领作用,倒逼侦查活动的法治化。在这些侦查粗陋、定罪证据链条不完整或不扎实的冤错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活动之所以最后又都通过了法院的审查和确认,以致铸成冤错,主要就是因为实践中运行的是侦查主导的流水作业型刑事诉讼模式。
此外,对于庭审全程微博直播,还要求赋予诉讼参与人以程序抗议权,并构建完善的侵权赔偿责任追究机制,给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异议与司法救济的渠道。参见吴亚顺:《专家称小伙伴一词不雅》,载《新京报》2013年12月19日。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应对这一挑战,以切实发挥庭审微博直播对侦查法治化的倒逼功能,今后对于拟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案件,法庭事先就应做好心理准备,并采取有效的庭前措施,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为那些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贯彻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保证法庭审判的实质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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